关于对加入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
交公路发[2002]544号
各省、自治区交通厅,北京市交通局,天津市市政工程局,上海市市政工程治理局,重庆市交通委员会,各妄想单列市交通局、委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: 凭证《修建业企业资质治理划定》(建设部第87下令)和《修建业企业资质治理划定实验意见》(建办建[2001]24号),团结公路工程特点,现对加入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划定如下: 一、公路施工企业应凭证《修建业企业资质品级标准》划定的承包工程规模(见附件)承包工程,不得跨资质序列、越级、超规模承包工程。 公路施工企业加入专业工程(指路基、路面、桥梁、隧道、公路交通工程交通清静设施、通讯系统、监控系统、收费系统、综合系统工程等)投标和施工的,应具备响应的专业工程承包资质;公路施工企业加入施工总承包工程(指路基、路面、桥梁、隧道工程中恣意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一起招标的工程)投标和施工的,应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。 二、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在宣布项目招标通告和体例招标文件时,要昭示该项目各标段的工程内容,同时昭示各标段对公路施工企业的资质、已肩负过类似工程的业绩等条件和要求。 三、公路施工企业若以团结体形式加入投标,主理人应具备与所投标段工程内容相顺应的资质,成员单位应具备与其肩负的工程内容相顺应的资质。 对依法分包的工程,分包人应具备与其分包的工程内容相顺应的资质。 四、施工总承包工程中的桥梁、隧道,若其规模(总长、跨径)凌驾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划定的承包工程规模,则施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响应的桥梁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。若以团结体形式投标,必需切合本通知第三条划定。 五、对公路交通工程通讯、监控、收费系统中恣意两个及两个以上系统一起招标的,施工企业应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通讯、监控、收费综合系统工程资质。对公路交通工程交通清静设施纳入土建工程一起招标的,施工企业应同时具备公路工程的响应资质和交通清静设施资质。若以团结体形式投标,必需切合本通知第三条划定。 各级交通主管部分要严酷市场准入,增强监视治理,对公路工程招标的资格预审效果、招标文件和评标效果举行审查或核备时,应凭证本通知要求,严酷审查公路施 工企业的资质情形。对保存问题的,应实时予以纠正,以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。
附件: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规模
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
二○○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